信件内容 |
要求庆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
申请人:牟生粉,女,汉族,联系方式:18980588502
被申请人:甘肃省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西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安世兴,该局局长。
具体要求:要求你局依法查处责令用工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为劳动者(申请人)牟生粉办理2010至今的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
备注:查处用工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是你局的执法权限,不是你局下设的二级局庆城县社会保险局的权限。
事实依据:2010年,申请人和注册在陕西省西安市陕西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陕西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申请人异地派遣至注册在甘肃省庆城县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从事保洁工作,截止今日,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没有给申请人办理社保登记、缴费手续,影响了申请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牟生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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