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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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请问工伤认定申请流程? | ||
| 写信人 | 刘** | 写信时间 | 2025-12-05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信件内容 |
请问工伤认定申请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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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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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结日期 | 2025-12-05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你咨询的工伤保险认定流程问题,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职工伤亡案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重伤、死亡和特大事故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事故备案表》,同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其中发生较大事故的(3人以上死亡),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市社会保险局报告,市社会保险局向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报告。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报告,但应在3日内补发电子邮件或者传真。 所在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认定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职工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下落不明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填写《庆阳市工伤认定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书面报有认定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时限决定,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认真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除证人证言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一)劳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首次诊疗的病案(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两人以上的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五)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和调查人员名单,两个以上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3.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 4.事故前后、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照片及相关合法取得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录像截图等); 5.用人单位对拟申请认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证明(内容包括:公示地点、时间、结果)。 (六)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伤亡的,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论;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理结论; 6.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死亡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当时的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等)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及排除饮酒、吸毒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9.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提供相关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行为的相关文书或生效判决。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不需提供)。 11.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仍需要帮助,请致电单位参保地详细咨询。 庆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联系电话: 市本级:0934-8615517; 西峰区:0934-8222568; 庆城县:0934-3203988; 环 县:0934-4680968; 华池县:0934-5126682; 合水县:0934-5524511; 正宁县:0934-5955246; 宁 县:0934-6622298; 镇原县:0934-7126233。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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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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