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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一封信

来源: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2-13 11:03:15浏览次数:【字体:

各参保单位:

近期,在工伤认定的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个别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松散,存在虚构工伤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申报工伤的情况。为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现郑重告知如下:

一、虚假资料的具体表现

1. 伪造医疗证明:单位或者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虚假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夸大或编造伤情。

2. 虚构工伤事实:在工伤事故报告材料中故意虚构或篡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编造或诱导证人提供虚假证言,以证明工伤事故的存在或相关情节。

3. 虚构劳动关系: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提供虚假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明材料,试图建立虚假的劳动关系。

二、欺诈骗保行为法律后果

对已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此类行为,主动向人社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积极配合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我们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

三、郑重提醒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参保单位作为工伤事故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实调查事故发生经过,真实、准确地提供工伤认定所需的各项资料。

2. 加强内部管理:各参保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伤事故的及时、准确报告。在加强工伤预防培训的同时,强化职工法律法规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杜绝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3. 积极配合调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各参保单位应积极配合人社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事实真相。

特此告知。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