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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8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1-07-20 09:00:29浏览次数:【字体:

甘人社函〔2021〕60号

白毓平代表:

您好!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待遇的意见建议》收悉,您的建议高度关注基层群体,契合民生民意。就您建议中提出的意见,我们多次和兰州市、安宁区人社部门进行了沟通联系,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人社部门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采取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积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其中,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各地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26号)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本级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托底性、救急难、临时性”是公益性岗位的属性。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广大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作为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等工作付出了辛勤劳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尊重。按照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第八条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46号)标准,兰州市安宁区为甘肃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月。经过我们与兰州市、安宁区人社局沟通了解,安宁区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标准在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基础上,由区财政配套补贴每人80元/月,合计每人1700元/月。

目前,省级人社部门正在拟定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待省政府研究通过后全省执行,届时我们将及时跟进,指导各地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及时调整。同时,我们将督促兰州市及安宁区人社部门继续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持续优化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环境;进一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提升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能力。

感谢您对全省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

联系人:梅  敏      

联系电话:0931-8960034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