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甘肃省十二届委员会四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的答复
甘人社函〔2021〕101号
何彦生委员:
您在政协甘肃省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市基础养老金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2009年12月,我省开始分批次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7月同步开展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在全国率先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4年6月,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受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制约以及领取待遇人员基数较大的影响,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列为10件为民实事之首,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础上增加5元,提标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13元(含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93元),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中,与河北等6个省份并列第17位。截至5月底,全省提标发放工作顺利完成,比原计划提前了一个月,惠及312.18万60岁以上参保老年人,累计发放6710.55万元。2021年省级基础养老金调整后,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年增加支出1.95亿元,年支出达到7.78亿元。同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规定,省级财政对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90—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元和100元的生活补贴;县市区财政对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25元的生活补贴。另外,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号)规定,为鼓励长缴多得,省级财政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为鼓励多缴多得,在城乡居民参保时,省级财政对选择40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6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90元,不仅增加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积累,而且有助于提高养老金水平。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要求,继续积极加强与省财政厅的沟通协调,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更好地保障和改善老年人基本生活。
感谢您对全省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联 系 人:张 斌
联系电话:0931-8960197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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