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的答复
甘人社函〔2022〕96号
常亚霖委员:
您在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投入的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2009年12月,我省开始分批次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7月同步开展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在全国率先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4年6月,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受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制约以及领取待遇人员基数较大的影响,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将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元列为民生实事,使我省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5元。2021年省委、省政府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列为10件为民实事之首,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达到每人每月20元,加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93元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13元,惠及全省320余万60岁以上参保老年人。同时,根据省政府甘政发〔2014〕67号文件规定,省级财政对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90—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元和100元的生活补贴。另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19〕2号文件规定,为鼓励长缴多得,省级财政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为鼓励多缴多得,在城乡居民参保时,省级财政对选择40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6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90元,不仅增加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积累,而且有助于提高养老金水平。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要求,积极加强与省财政厅的沟通协调,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城乡老年人收入,更好的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
感谢您对全省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联 系 人:张 斌
联系电话:0931—8960197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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