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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相关知识

社保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宣传(二)
来源: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2-19 17:17:42浏览次数:【字体:

一、违规领取社保待遇情形有哪些?

1.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得在任何情形下,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重复领取待遇。

2.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参保失业人员不得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

3.重复领取遗属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按规定领取供养家属抚恤金后,又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4.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已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仍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5.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仍全额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不得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6.服刑期间违规领取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7.死亡冒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死亡后,家属不及时报告,继续多领、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8.其他违规情形。发生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已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二、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不退回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照履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有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待遇资格发生变化时如何报告

1.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其家属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及死亡者原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原单位不存在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内直接向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和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组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或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3.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及死亡者原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4.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5.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家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6.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家属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及时向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属于停止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7.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刑收监的,用人单位及其家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服刑情况。

 四、违规领取的社保待遇该如何退回?

发生上述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由待遇领取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主动足额退回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重复领取社保待遇、服刑或死亡人员,其家属应及时向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社保机构报告,其他可能存在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由本人及时向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社保机构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的,视为违规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