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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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就业见习管理,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庆阳市人社局印发《庆阳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8月23日起试行。现将有关内容精简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依据国家、省级相关政策,结合庆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核心是规范见习全流程管理、搭建青年实践平台、强化多方协同机制,助力青年就业和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条款
(一)核心定义与管理职责
1. 就业见习是面向青年的公共就业实践服务,见习期间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单位不承担相关用人法律责任。
2. 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市级人社部门统筹规划、认定市级见习基地;县(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见习组织、日常监管、县(区)级基地认定等;驻庆中央、省属及市直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3. 坚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政府引导、财政扶持”原则。
(二)见习单位与市级见习基地认定
1. 见习单位:全市合法注册单位,须具备合规经营、可提供适配见习岗位、有完善管理制度、能发放生活费并办理意外险等条件,经申报、审核、公示后认定。
2. 市级见习基地:在县(区)级基地基础上申报,需满足成立满3年、参保10人以上、年提供岗位不少于10个、技术类岗位占比≥30%、留用率≥20%等条件,每2年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三)见习人员相关规定
1. 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2. 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籍验证报告、就业创业证、毕业证、身份证;失业青年需提供就业创业证、身份证。
3. 见习期限:3-12个月,每人仅可参加1次,见习补贴不与其他就业补贴重复享受。
4. 双方可按规定提前解除见习协议,保障各自合法权益。
(四)见习组织实施
见习岗位由县(区)人社部门统一发布;见习人员提交申请后,经双向对接签订见习协议并备案;见习单位需按月发放生活费、办理意外险,见习结束出具鉴定表;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五)见习补贴标准与拨付
1. 补贴标准:基础标准1000元/人/月,最长补贴12个月。按留用率上浮(50%—60%提至1200元,60%—70%提至1350元,70%及以上提至1500元)。
2. 补贴拨付:见习单位按月申报,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至见习单位账户。
3. 县(区)人社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资金监管。
(六)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市级人社部门定期检查,县(区)人社部门做好岗位发布、现场检查、人员抽查等工作,检查台账保存不少于5年。见习单位存在考核不合格、未吸纳见习青年、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直接取消资格;存在未配备老师、未发生活费等情形且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资格且1年内不得申报。
三、政策意义
《办法》完善了见习政策体系,明确各方权责,规范管理流程,可扩大见习岗位供给、提升青年就业能力,助力稳就业、促就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