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021801/202408230132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 标 题: |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庆阳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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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庆市人社发〔2024〕26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庆阳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社局:
现将《庆阳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
庆阳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青年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262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为提升青年就业能力,组织青年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政府引导、财政扶持的原则,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就业见习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单位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法律责任。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分别由各级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等综合工作。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推动、统计分析、日常监管、业务指导、见习对接、举报投诉处理和县(区)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等工作。
中央、省属驻庆单位和市直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报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章 见习单位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认定就业见习单位。
(一)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每年可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需求的见习岗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三)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考核制度,有较强的师资力量。
(四)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及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见习单位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自愿开展见习工作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提交见习单位申请报告(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见习岗位名称、专业要求、人员数量、见习待遇等内容)、《庆阳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庆阳市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需求情况汇总表》(附件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二)审核评估。县(区)人社部门收到申报见习单位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见习岗位、经营状况、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公示认定。县(区)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
第三章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本市辖区内已被认定为县(区)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社会团体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市级就业见习基地。
(一)成立满3年,信用良好,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每年提供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且近两年持续开展见习工作。
(三)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提供的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不含操作岗)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年度平均留用率不低于20%。
(四)配备2名及以上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为本单位职工,具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带教能力。
第八条 申请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程序:
(一)申请。已被认定为县(区)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持《庆阳市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3)、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等相关材料向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县(区)人社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市级人社部门复核。
(三)复核。市级人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评估后,提出复核意见。
(四)认定。市级人社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见习人员需求、见习基地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庆阳市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工作采取就业见习基地自查、县(区)初审、市级复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就业见习基地自查。就业见习基地对近2年来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自查,按照《庆阳市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自评表》(附件4)中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将自查情况报送县(区)人社部门。
(二)县(区)初审。县(区)人社部门在各就业见习基地自查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实地考评,填写《庆阳市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表》(附件5),逐项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分—89分(含70分)为良好、60分—6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县(区)初审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级人社部门。
(三)市级复审。市级人社部门根据县(区)初审情况,综合评估就业见习基地工作成效,确定考核结果。对不合格的就业见习基地,取消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见习人员
第十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身份证。
(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需提供《就业创业证》、身份证。
第十二条 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每名见习人员只能参加1次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不能与“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其他就业补贴类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以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7天及以上的。
(三)已实现就业或创业的。
(四)其他侵害见习单位合法权益情形的。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以向见习单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
(二)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三)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四)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
第五章 就业见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见习岗位信息由各县(区)人社部门统一发布。见习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和见习计划,县(区)人社部门汇总本县(区)见习岗位信息后统一在部门网站、各类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 自愿参加见习人员在各县(区)人社局官网下载《庆阳市就业见习个人信息登记表》(附件6),并如实填写。同时,携带相关资料向意向见习单位或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县(区)人社部门根据见习对象学历、专业等特点以及见习单位需求,通过双向对接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签订《庆阳市就业见习协议》(附件7),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并由见习单位将《庆阳市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8)、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就业见习协议》以及为见习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票据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报县(区)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见习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根据实际在岗时间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必须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可自主联系就业单位或灵活就业。因自主就业或身体状况等原因终止见习的,填报《就业见习终止登记表》(附件9),报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停发见习补贴。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出具《就业见习工作鉴定表》(附件10),一式两份,一份交人社部门留存,一份由见习人员个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鼓励被认定为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事业单位除外)从当年参加见习的见习期满人员留用部分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章 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根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见习期间,按照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3个月后,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见习补贴,之后按月发放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的不得享受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留用率=当年见习期满留用总人数/当年见习期满总人数)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补贴拨付流程。见习单位按月向县(区)人社部门申报见习补贴(资料包括:见习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补贴拨付明细表同一形式括号套用(附件11),就业见习人员考勤及基本生活费发放表(附件12),见习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银行流水账单等),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衔接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上。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县(区)人社部门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资金计划、资金拨付、资金实效、资金管理等内容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和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人社部门定期检查县(区)见习组织实施、岗位募集、制度执行、政策落实和见习实效等情况,健全就业见习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一)县(区)人社部门应及时收集见习岗位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每年至少发布2次以上,也可随时发布。
(二)见习人员上岗期间,人社部门对见习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逐人核实见习上岗情况、见习计划落实情况、见习人员权益保护情况,至少与该单位30%的见习人员面谈,了解掌握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填写《庆阳市就业见习工作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3)。若现场检查、面谈确有困难,可以通过网络在线直播视频的形式进行。
(三)县(区)人社部门每两个月对见习人员进行一次电话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见习人员总数的30%。
(四)每次检查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建立台账,作为见习补贴审核和见习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一般检查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五)对见习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县(区)人社部门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第二十七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一)检查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连续12个月未吸纳见习青年的。
(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见习人员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向见习人员变相收取各种费用或押金、出现有责投诉、违规外派见习人员的。
(五)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冒领生活补贴的(见习人员冒领生活补贴的由见习单位负责退回)。
(六)经查实,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见习补贴资金的,退回其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5年内不得向人社部门申报见习单位,情节比较严重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直接取消见习单位资格,1年内不得向人社部门申报见习单位。
(一)未按要求配备见习指导老师、未对见习青年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见习人员台账。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
(四)见习结束未填写《就业见习工作鉴定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人社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就业见习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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