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就业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根据《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以及《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主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区域内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
2.城镇区域内“零就业家庭”的成员:是指家庭成员(除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常住人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低保证的人员;
4.持《残疾证》的城镇居民: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区域内常住人口;
5.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是指连续登记失业在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且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正常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城镇区域内的常住人员;
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的城镇常住人口;
7.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有经营收入(持有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等)和投资性收入的;
2.被用人单位(含个体户、企业、社会组织)聘用实现就业的,或从事灵活性工作,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3.应当到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而未办理的,或多次拒绝接受就业推荐的;
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进行失业年检的;
5.不应当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书,填写《庆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并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家庭户口本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意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承诺书(见附件2);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提供《甘肃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残疾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失地落户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补征地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5.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相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相关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在具备数据信息共享和网上办理条件时,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本着“减证便民”理念,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不再提供。
(二)社区(村)初审调查。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个人申请后开展初步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社区(村)意见报乡镇(街办)复审。
(三)乡镇(街办)公示审核。乡镇(街办)收到社区(村)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资料,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见附件3),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区)城乡就业服务局审核认定。
(四)县(区)复审认定。县(区)城乡就业服务局、乡镇(街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市场监督管理、社保、民政、自然资源、残联、公安等部门相关信息库的比对复核工作。重点核查拟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参保、就业、低保、失地、残疾等信息,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栏目内做出标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各县(区)城乡就业服务局结合实际,可采取委托乡镇(街办)进行审核认定、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进行认定,不断优化经办流程,动态跟踪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对认定对象就业状态一时无法查证的,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公示+工作人员核查”等方式代替,公示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数据录入。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县(区)城乡就业服务局要指导乡镇(街办)、社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录入甘肃省大就业信息系统。
三、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终止就业援助: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三)已有稳定收入且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的;
(八)终止就业援助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已进行就业登记的或其他情形。
退出的就业困难人员,乡镇(街办)、社区(村)应及时更新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信息。
四、认定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县(区)城乡就业服务局负责具体落实,主要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和取消,并承担“大就业”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各乡镇(街办)、社区(村)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办)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做好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变动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作出认定的县(区)城乡就业服务局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城乡就业服务局应严格按照规定,每年对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五、其他事项
此前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庆市人社发〔2019〕30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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