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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1-26 浏览次数: 【字体:

本年度报告由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庆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6个部分。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时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电子政务办的精心指导下,市人社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文件要求,扎实推进人社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全力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市人社局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由信息中心牵头,机关各科室(单位)配合完成。建立了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和实时审查机制,由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初审,分管领导进行复审,同时,对发布信息的保密性进行研判后,由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在市人社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进行更新。全年通过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政府信息280条,其中公示公告207条、政策解读24条、人事任免8条、政策法规7条、招考信息6条、社会保险6条、就业创业6条、政务舆情回应5条、财务公开4条、议案提案办理3条、政务公开要点1条、规划纲要1条、决策草案意见征集1条、决策草案意见征集反馈1条。

(二)依法规范办理依申请公开。及时明确申请接收渠道,规范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流程,及时规范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受理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事项2件,均按时依法进行了答复,没有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不断提升政策解读和回应群众关切水平。坚持“准确把握,积极主动”原则,聚焦社会热点,加强回应关切力度。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及时公布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人事、劳动维权、招商引资等人社领域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文件24个,并进行有针对性解读,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如《庆阳市2023年春节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庆阳市推动个人养老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庆阳市“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等。把局长信箱群众留言办理及“12333”人社服务热线咨询受理作为了解社情民意、联系服务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纽带,定期进行梳理,主动了解掌握各时间阶段各方面关注的共性问题,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主动正面回应社会关切,全年共处理各类留言75条,办结率、满意度均为100%。报送的题为《以身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多措并举高效讨薪》案例,被市政府办推荐到省级参与2023年度人民网省长版块留言办理经典案例评选。

(四)持续推进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门户网站是市人社局唯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严格依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优化网站栏目及功能,提升管理运行效率,增强网站检索功能、文件资料下载功能,及时更新,确保信息时效,拓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信息的发布、交流渠道,积极推进全市人社工作信息化建设,增强了人社部门面向公众的互动性和服务性,省、市每季度监测均为100%合格。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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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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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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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时效性还不够强;主动公开的数量还需要增加;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解读形式和解读质量还需改进和提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规范提升主动公开工作。紧扣上级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和事项,继续抓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不断加强政策解决工作。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对产生的文件、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梳理和细化,把符合要求的涉及焦点、热点问题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增加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二是注重政策解读质量。按照“政策制定与解读同步”的原则,及时做好政策性文件及解读的同步发布,严格按照政策解读要求,通过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创新举措等环节深入解读政策文件,提高解读内容质量和可读性。三是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大推进权责清单、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发布,切实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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